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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府发〔2016〕58号 市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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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0 11: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xgszfgz_17262/20200617/t0035_138847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府发〔2016〕58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府发〔2016〕58号 市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8-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市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6〕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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