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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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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文件名: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5-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2-05-23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公告2012年第1号),现对《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对于《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9项“服务业”的第二行“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一栏予以删除。调整后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如下:
  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经营(所得)项目 带征率(%)
  1、制造业 0.8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5
  3、加工修理修配 0.8
  4、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客运 0.8
  5、建筑业 1
  6、邮电通信业 1
  7、文化体育业 0.8
  8、娱乐业 2
  、服务
  业 服务业 1.2
  其中:桑拿、推拿、沐足 2
  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出资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个人。5
  10、转让无形资产 1
  11、销售不动产 1
  12、其他行业 1.5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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