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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梅州城区正式运行梅州市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系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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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梅州城区正式运行梅州市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系统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2-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梅州城区正式运行梅州市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系统的通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梅州城区正式运行梅州市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系统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2年7月20日
  为了加强梅州市城区存量房交易税收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建立了梅州市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系统,2012年1月1日起试运行至今,已取得成功。现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在梅州市城区范围内正式运行梅州市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系统,运用评估技术对梅州市城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进行智能化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原《梅州市城区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计税最低评估价格标准》(梅地税发[2011]57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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