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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国税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中山市国税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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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国税局
文件编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国税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中山市国税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国税局
中山市国税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中山市国税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0月15日
  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范围。根据有关试点政策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在广东省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市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税服务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二、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试点纳税人必须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手续。原未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原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若从事试点相关业务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种登记(鉴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须在10月28日前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网上办税开户、税种登记(鉴定)、发票种类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发票领购、税收优惠备案或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涉税事项。
  三、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相关税收业务和操作培训,具体培训时间以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为准。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需使用发票的,自2012年11月1日(含)起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2012年10月31日(含)。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对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实行冠名发票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暂定从2012年11月1日(含)至2013年6月30日(含)止。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销。自2013年7月1日(含)起一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
  五、从2012年12月税款征收期起,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中山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已发布在中山国税网站(http://www.gd-n-tax.gov.cn/html/gdzs/index.htm) “通知公告”下“市局通告”和“涉税通告”两个栏目中。
  七、具体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及要求,请按有关文件规定及相关工作指引执行。试点纳税人可登陆中山国税网站“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也可亲临主管国税机关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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