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52
  • Tax100会员 33160
查看: 540|回复: 0

广东省广州市水务局 穗水法规[2012]18号 关于办理2012年度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7-30 10: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水务局
文件编号: 穗水法规[2012]1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广州市水务局 穗水法规[2012]18号 关于办理2012年度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2-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广州市水务局
关于办理2012年度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
穗水法规[2012]18号


  关于办理2012年度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
  穗水法规[2012]18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1月8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的文件精神,凡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商业企业,需办理核准手续。现将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增城、从化除外)办理2012年度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以下简称核准手续)通告如下:
  一、“专业批发”商业企业认定标准
  “专业批发”商业企业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货物批发的企业以及从事批发为主,兼营货物零售、生产加工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
  (二)本年度营业(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销售)额占年营业(销售)额60%以上;
  (三)批发营业(销售)是指购进货物直接销售,不包含自产自销部分。
  二、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一)填写《2012年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申报表》(一式3份)。该表可在广州市水务局(www.gzwater.gov.cn)、广州市地方税务局(www.gzds.gov.cn) 公共信息网下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合格);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地税税务登记证;
  (五)国税税务登记证(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六)2011年度核准通过的企业,提交2012年11月(指税款所属时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申报表附列资料);2012年度新申报的企业(指2012年度新开办的企业、2011年度未申报或申报但未经核准通过的企业)提交2012年1-1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申报表附列资料)。
  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含,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五本期进项销售货物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11月份累计营业(销售)额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还需提交12月份增值税发票。
  (八)新申报的企业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2012年10月份反映企业货物购销的会计原始凭证(含货物购销发票原件)。
  上述第(二)至(八)项资料,申报单位用A4纸自行复印1套并盖公章,携原件一同申报,原件经核对后退回。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各申报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予受理,本年度不得按0.5‰费率计缴堤围防护费。
  三、受理时间: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O,下午1:00-5:00;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四、受理地点: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44-649窗口(地铁珠江新城站Bl出口)。
  五、咨询电话:85641725、61300512。
  附件:2012年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申报表(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