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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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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1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2月5日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8%执行。其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和五桂山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20%执行;位于其他镇区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2号)、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9]48号)中关于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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