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公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公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2月23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原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改为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我市“两税”的征管工作。房屋权属转移涉及的契税,由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分局负责征收;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权属转移涉及的“两税”,由住宅用地所在地的地税分局负责征收;其他占用耕地、土地权属转移(含松山湖、虎门港和生态园园区)涉及的“两税”,统一由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驻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的征收点负责征收。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税收票证,原财政部门印制的“两税”税票停止使用。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财政部门停止办理“两税”申报征管工作。原财政部门提供的银行账号不再使用,对已发生“两税”纳税义务但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请到相应的“两税”征收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