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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业务操作规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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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文件名: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业务操作规程》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业务操作规程》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业务操作规程》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2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业务操作规程》,现予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业务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地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对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未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提交资料
  (一)申请代开票人(即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票人是单位的应提供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审批后,多次开票的,可以提供已审核的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注明“本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确认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合同、协议和付款方证明:
  1.合同或协议金额与开票金额一致的不用提供付款方证明;
  2.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除外)的,或合同、协议金额与开票金额不一致的,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3.个人提供劳务申请开具统一发票金额5万元以下的,只需提供合法个人身份证明,不用提供合同、协议和付款方证明;
  4.合同或协议(不包括建筑业劳务)所注明的成交金额分多次付款,而且合同或协议已注明付款日期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5.建筑业劳务在同一工程地点、同一工程项目属连续性的工程,首次开票时需提供合同或协议,以后则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6.总分包的建筑业工程总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提供分包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省外(包括深圳)纳税人外来临时经营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省内纳税人外来临时经营则需提供项目编码(应先办理报验登记);
  8.已缴税纳税人应提供有关完税证明。
  三、办税流程
  (一)开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
  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受理,审核资料并录入所需信息后,打印《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签字确认→税款征收窗口清缴税款→开票窗口开具发票。
  (二)开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受理,审核资料并录入所需信息后,打印《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连同开票资料送主管税务(半日内办理)→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将资料送办税服务厅(催报催缴岗、分局长签字盖章,半日内办理)→纳税人签字确认→税款征收窗口清缴税款→开票窗口开具发票。
  (三)建安、房地产企业代开发票适用“开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流程。
  四、办理时限
  开票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即日办理、开票金额5万元以上的2日内办理。
  本操作规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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