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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职〔2017〕529号 关于做好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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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wj_17340/20200617/t0035_138891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职〔2017〕529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职〔2017〕529号 关于做好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做好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17〕5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护理服务人员技能水平,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提供护理服务人力资源保障,现就过渡期开展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技能培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等参照原养老护理员(五级)、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五级)培训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获批取得养老护理员(五级)、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五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按规定开展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技能培训。
三、养老护理(医疗照护)技能培训在完成相应培训课程学习后,应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实习机构完成临床实习(见附件2)。
四、培训对象完成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后,由市福利行业协会、市社区卫生协会分别对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项目组织实施技能水平评价,对技能水平评价成绩合格者颁发技能水平评价证明。区人社部门负责技能水平评价考核督考工作,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技能水平评价考核巡考工作。
五、经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市社区卫生协会、市护理学会认定,本市从事养老护理行业60岁以下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等技能培训,技能水平评价合格的,可参照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
六、按本通知开展的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结果,均纳入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培训和评价成绩信息查询服务。区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培训指导和质量监管。
七、本通知自 201811日起实施。

附件:1.养老护理技能培训项目基本情况
2. 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临床实习机构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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