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67
  • Tax100会员 33289
查看: 551|回复: 0

[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医〔2018〕90号 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30 10: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wj_17340/20200617/t0035_138883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医〔2018〕90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医〔2018〕90号 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8〕90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号)文件要求,现就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谈判药品仿制药均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目录范围,限定支付内容按照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规定执行。谈判药品仿制药中的肿瘤靶向药品按定额标准自负(具体标准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发文);谈判药品仿制药中的其他药品,按乙类药品20%自负比例支付。
  二、谈判药品仿制药中的肿瘤靶向药品,由生产企业在不高于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以及本企业同品种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价(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除外)的基础上,申请挂网采购,挂网采购价即为该谈判药品仿制药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仿制药中的其他药品,在不高于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挂网采购价参照本市2017年“新进医保目录药品”限价挂网采购办法(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除外),由企业与医疗机构议定成交。
  三、谈判药品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
  四、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仿制药。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