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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云南人社局 关于印《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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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km.gov.cn/c/2008-04-07/976795.shtml
发文单位: 云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云南人社局 关于印《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人社局
关于印《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3]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认真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进一步减轻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高龄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以[1998]44号),结合老年人休体弱多病的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我市70岁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高龄参保人员给予特殊医疗照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年满70岁以上(含70岁,以居民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人个自付的医疗保险住阿院“起付标准”降低50%。  
二、  “起付标准”按现在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三、  本能知自   2004年 1月 1日起 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47号)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昆银发[2006]73号)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货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对《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贷款暂行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自谋职业(含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为其提供3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二、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10人以下每人3万元以内、10人以上每人4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担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补充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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