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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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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6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2013年第4期) |
发文日期: |
2013-12-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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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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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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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2013年第4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第1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2013年第4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6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2月3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粤地税办发[2007]34号)第六条规定,截至公告之日,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满三个月,现宣布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名单(2013年第4期)(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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