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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规〔2019〕14号 关于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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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3/20200617/t0035_138974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规〔2019〕14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规〔2019〕14号 关于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0%降至16%;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仍为8%。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参照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即由“0.2%、0.4%、0.7%、0.9%、1.1%、1.3%、1.6%、1.9%”,阶段性调整为“0.16%、0.32%、0.56%、0.72%、0.88%、1.04%、1.28%、1.5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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