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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喔鹅

[印花税] 【税法专题】大家好,我叫印花税!这是我最新最全的税率表,通俗易懂又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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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10 14: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没完全执行,已缴的印花税能退吗?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亿元的建筑总承包合同,但因甲建筑公司资质发生变化,只完成了建筑总承包合同的50%。为保证工程进度,我司计划与乙建筑公司签订新的承包合同。鉴于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执行了一部分,我司可申请退还印花税吗?另外,我司与境外某公司签订了金额为数十亿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由于种种原因项目终止,那么我司还需要缴纳对应的印花税吗?


——A房地产企业财务总监 李先生

  印花税是财产行为税。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现行规定缴纳印花税。一般来说,只要签署了合同,就有可能涉及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对于李先生提出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七条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均须按照规定贴花。即A房地产企业只要与境内外公司签订了建设合同,就应按照合同载明的金额及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与合同是否完全执行没有关系,与协议对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没有关系。

  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也就是说,A房地产企业与甲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须按照合同金额1亿元和适用的0.3‰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10000×0.3‰=3(万元),合同未执行的5000万元部分对应的印花税,不得申请退还或抵减。笔者建议A房地产企业,在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前,严格测算剩余工程量,明确承包合同的具体金额,并准确、及时缴纳印花税。

  针对A房地产企业的情形,笔者提示,在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合同服务内容。如涉及材料购买、工人成本等服务,须在合同中分别列示,方便按照不同税率,分别计算印花税税额。与此同时,在确定服务内容后,切勿轻易变更,以免无故增加印花税等税费成本。

  印花税作为小税种,税率低、征收面广,经常被纳税人忽视,从而极易产生税务风险。因此,建议广大企业财务人员,加强对印花税的申报管理,全面梳理企业签订合同类型,及时、足额缴纳印花税。

  例如,以货易货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缴纳印花税,待结算时及时按实际金额计算缴纳。同一凭证载有多个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缴纳;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考虑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可能经营困难,无法及时缴纳印花税。建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如果确实存在特殊困难,导致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在做好应税凭证留存后,延期缴纳印花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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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5 10: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 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汇报,要求进一步打通落实堵点,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是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关键,也是应对严峻复杂形势、促进经济稳定恢复的重要举措。受国务院委托,在全国9个省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总的看,《条例》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企业对减税降费、政务服务便利化等满意度较高,对“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便利企业开办经营的改革举措感受明显。去年在极为困难条件下新设市场主体2000多万户,逆势大幅增加并保持较高活跃度,离不开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评估也发现企业对招投标、中介服务、融资等方面问题反映较多。同时,东部地区与中西部、东北地区之间,省会城市与非省会城市之间,落实《条例》的进展也不平衡,有些差距明显。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条例》落实力度,放出活力,管出公平公正,服出效率。一要鼓励东部地区、省会城市对标国际先进先行先试,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非省会城市以改革促进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二要推广“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创新举措,催生更多新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则运行。三要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政府项目招投标市场化改革,规范中介服务,加大信贷中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潜规则”的查处力度。四要着力提升监管效能,放得开又管得住,进一步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行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对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草案总结印花税暂行条例多年实践做法,一方面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并突出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减少自由裁量权,堵塞任意性漏洞。草案规定买卖、技术等合同和证券交易的税率维持不变,降低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合同和营业账簿的税率,取消许可证照等的印花税税目,同时明确现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不变。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维护粮食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会议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以次充好、虚假轮换等,严禁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强化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检测监管,规定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明确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的措施。草案还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premier/2021-01/04/content_55769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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