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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14]4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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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发[2014]43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14]4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地税发[2014]4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地税发[2014]43号
  全文有效
  2014年3月10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4]2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政策,积极向社会宣传
  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领会市局各项相关指引、解读的要旨,积极向辖区内企业宣传解释新政策的变化及涉税注意事项。特别是对已经或预备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要主动联系,深入宣讲,务必让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清楚税款申报缴纳的各个步骤。
  二、沟通当地主管部门,建立年金日常征管制度
  各分局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与当地的年金管理部门,特别是人力资源部门沟通,掌握当地建立年金计划单位的信息,为日常跟踪管理打好基础。在省局大集中年金台账上线之前,各分局应主动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掌握建立年金单位的年金方案、向人力资源部门发出的方案备案函及计划确认函等,并每年定期跟进相关单位年金计划的实行及变化。
  三、关注文件信息更新,做好纳税人解释工作
  由于每年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时间滞后,会影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税申报等问题,因此,各分局要密切注意统计局或市局公布的有关数据更新公告通知,用好数据信息,及时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14]28号 2014年2月2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以下简称143号文)转发给你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下简称年金)实施纳税递延政策后,从缴费到领取的时间跨度较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扣缴义务的确定均产生较大变化。为加强对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各地要深入调查了解本地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年金计划的建立情况,掌握各单位建立年金计划的具体方案、历史纳税数据、年金委托管理等相关情况,要密切与当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年金托管部门等单位联系,及时获取有关信息,为加强年金个人所得税跟踪管理、夯实基础。
  二、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由于143号文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工作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对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做了较大调整,各地要认真学习143、103号文的政策规定,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培训和宣传方面的工作要求,使税务部门、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全面、及时掌握领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新变化。
  三、做好数据发布和申报指导工作。为了提供年金个人所得税计征标准,各地要依据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信息,及时公布年金个人所得税计征标准,并建立定期发布机制。要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年金缴纳环节、领取环节个人所得税计征的指导工作,以确保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托管人正确申报。
  四、做好年金台账管理工作。为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统筹管理,省局将在大集中系统建立年金管理台账。该台账所设项目为必填指标,各地应根据当地管理需要,增设相应指标。各地要督促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受托人、托管人及时报送建立年金计划的相关涉税资料,并认真做好年金台账的管理工作;对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各地要及时更新年金管理台账相关内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143号 2013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策落实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此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决定》要求,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升宏观站位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计划,强化宣传培训,优化纳税服务,密切部门配合,完善税收征管,确保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水平
  此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一是做好政策调整的对比宣传。要积极借助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力量,通过开展媒体报导、专家访谈、答记者问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税收宣传。要重点做好政策调整前后主要变化及相关税务处理的对比宣传,使纳税人领会政策调整的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二是做好对相关机构的辅导培训。要通过集中授课、上门辅导、网站答疑等形式,对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受托人、托管人进行培训。培训时要对政策规定、申报表的填写、相关信息传递等进行重点讲解和辅导,便于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托管人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要积极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内部学习培训,加深对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的理解,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及时了解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丰富纳税服务内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纳税人诉求要及时受理、快速办理。
  三、完善征管手段,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征管机制,切实提高征管水平,确保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顺利实施。
  一是要强化代扣代缴管理。要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督促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托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义务。要结合《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见附件),辅导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范填写申报表。要加强对明细申报数据的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
  二是要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动态管理机制。要对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年金机构报来的资料进行妥善保管。要依托代扣代缴单位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传递信息,建立年金管理台账,对年金缴费、运营、领取各环节实施过程控制及动态跟踪。
  三是要推进年金管理信息化建设。要尽快完善税收征收管理软件,实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多样化电子申报,满足纳税人申报需求。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信息的内部传递和外部采集。
  四是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要建立内部衔接机制,税务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传递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相关信息,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要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宣传解释和纳税辅导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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