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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云南人社局 昆明市人事局关于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办法的听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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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km.gov.cn/c/2009-11-23/976741.shtml
发文单位: 云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云南人社局 昆明市人事局关于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办法的听证通报
发文日期: 2009-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人社局
昆明市人事局关于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办法的听证通报


   2009年10月22日14时至17时,我局在局会议室(市政府1号楼4楼)举行了听证会,对我局草拟的《昆明市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听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议筹备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激励、服务政策体系,营造高层次人才安心生活、称心工作、专心发展、潜心提升的创新创业创优环境,我局拟定了《昆明市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稿起草后我局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驻昆各高校、三个开发(度假)区等相关委办局涉及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等高层次人才相对较为集中的市属企业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建议对进行了修改完善。为增强“办法”的针对性、可行性,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举行听证会,对“办法”进行广泛听取意见。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要求,我局于10月9日在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昆明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和昆明人事网上发布了1号公告,向社会界征集听证代表和旁听人。按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遴选后,确定了15名听证代表和2名旁听人,于2009年10 月15日再次在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昆明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和昆明人事网发布了2号公告,公布了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于10月18日之前将征求意见稿全部送达各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情况
   (一)参会人员情况
1.听证主持人

龚志兴 昆明市人事局副局长

2.决策发言人

李卫明 昆明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

3.听证监察人

范云泽 昆明市第三纪工委

李 金 昆明市政府目督办

许 茹 昆明市政府法制办

4.听证委员

黄 梅 昆明市人事局副局长(挂职)

赵 晨 昆明市人事局调研员

李志强 昆明市人事局副调研员

龚成杰 昆明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黄颖樵 昆明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副处长

5.听证代表

沈新社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工会主席

张云徽 云南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副主任(市政协委员)

孙学强 昆明学院自动控制与机械工程系主任

王宝玲 昆明学院化学科学与技术系无机化学教研室主任

李 慧 昆明市北师大附中教师(市人大代表)

李庆平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委副主任

史云辉 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建忠 昆明市水利局人事处处长

游牙坤 昆明市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

苗 滨 昆明市建设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刘家屹 云南宏石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李迎果 云南大学博士

兰文华 云南省社科院 博士

史云芬 昆明市司法局干部

其中受邀的昆明市延安医院光学峰博士因故未能参加。听证代表中,市人大代表1人;市政协委员1人;专家2人,专业技术人员2人,从事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的企业和技术部门代表4人;法律工作者2人;涉及高层次人才业务的机关代表3人。

6.听证旁听人

李如波 云南大学

宋秋红 云南大学

   (二)听证代表建议
   各参会代表踊跃发言,充分肯定了我局制定“办法”的目的,认为“办法”的出台新昆明建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均支持我市颁布“办法”,并结合个自实际对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提出意见建议,经归纳主要如下。
   1.鉴于高层次人才大多集中在企业,政府没有条件直接管理,在“办法”中应以引导企业为主,不应干涉企业管理,且应在内容中以服务为主,管理为辅。
   2.“办法”中以列举法阐述“高层次人才”的含意,不够准确,建议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定义,并从加快新昆明建设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规范高层次人才的类别。
   3.建议从昆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借鉴外地经验,调整高层次人才奖励数据,加强对高层次人才吸引力。
   4.评选表彰人选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控名额和评选时间。
   5.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建立人才信息交流平台,规范人才引进的程序,对引进、举荐人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6.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管理,在引入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进一步调动高层次人才积极性。
   7.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为高层次人才创造交流的平台,建立人才引进、用人单位管理中的投诉、仲裁调处机制。
   8.进一步明确高层次从才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责,立严格的督查机制,通过有效的措施,建立全方位督查问责制度。
   9.借鉴已出台法律法规的特点,进一步规范“办法”的体制结构和文字表述,使之更严谨、更实用。
   (三)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我局决策发言人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办法”拟定的背景和依据,介绍了我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实际案例充分论证了“办法”对加快新昆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出台“办法”的必然性,详细介绍了“办法”的内容和特点,并进一步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针对各代表的意见建议及质疑,经听证委员会合议,现场予以回复。对各代表支持 “办法” 出台的表态及积极负责的态度给予感谢,逐一回答了代表的问题,就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答辩。听证委员会认为,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具有实际意义,触及了“办法”拟定人员因惯性思维和思维死角所造成的瑕疵,对拟定人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视野、转换角度思考问题产生了积极影响,从不同角度为进一步完善“办法”提供了新的思路,我局将充分考虑代表意见建议,在逐条进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认真对“办法”进行修改,进而加强“办法”可操作性,使之能更有效的为高层次人才服务。
   三、对“办法”的修改情况
   根据代表的意见建议,我局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改整理。
   一是在第一章“总则”增加两条:第四条,明确了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工作坚持的原则;增加第五条,明确了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负责部门。
   二是将第三条中明确的八类高层次人才增加到11类,增加的三类高层次人才分别为“4.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最高奖励获得者和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8.在高新技术企业、大型国有或非公有制企业和著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工作,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1.我市引进和管理的外国专家。”同时将“2.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调整为“2.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三是将第二章原第十条“跟踪服务制度”一分为二,修改为“第十二条 建立跟踪服务制度。高层次人才来昆工作可特事快办,由人才服务中心全程跟踪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人才引进政策,积极帮助高层次人才解决创业、住房、报酬、档案重建、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第十三条 建立医疗保健制度。由市人事部门牵头,建立和落实高层次人才年度体检、疗养制度,发给高层次人才“高级人才医疗保健证”,享受处级以上干部医疗保健待遇。”
   四是在第三章中增加两条:第十五条,建立高层次人才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第十六条,建立高层次人才考核制度。
   五是将原八条中“选送一批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经理学院、高等院校学习培训”修改为“选送一批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高等院校学习培训”。
   六是将原第十五条中“建立创新创业创优平台建设督查制度。依托昆明高新区、经开区和14个工业园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兴第三产业和非公企业,积极引进一批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研发机构、科技实验室,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创优提供良好的条件和平台。”修改为“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七是将原第十六条中“建立高层次人才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修改为“严格绩效管理考核”。
   八是为使语言表述更准确、行文更规范、逻辑更清晰、操作更可行,将第一条中“法律和政策规定”修改为“文件规定”;将第三条中“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以下八类人才”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以下11类人才”;将第三条中“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修改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将三条中“我市辖区内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纳税500万元以上,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修改为“我市辖区内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将原第九条中“由所在单位给予津贴或经费资助”修改为“由市财政给予津贴或经费资助”;将原第十一条中“每人奖励50万元,”修改为“每人奖励50万元以上”;将原第十三条中“建立高层次人才形势分析制度。坚持每半年组织一次,由市人才协会对全市高层次人才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讲评,”修改为“建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形势分析制度。各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坚持每半年组织一次,对高层次人才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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