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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规〔2020〕1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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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0 10: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jnjygl_17265/20200707/t0035_139183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规〔2020〕1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规〔2020〕1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0〕15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0〕10号)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在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本市用人单位享受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青年大学生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中止发放,补贴期限保留,发放时间顺延;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实际缴费额度按原比例计算。
  三、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就业创业见习期限及生活费、带教费补贴期限顺延。对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基地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
  四、对于本市2020届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湖北籍学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资金列支渠道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3号)执行。各区要简化申请发放流程,按各高等学校确认的湖北籍学生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在2020年8月31日前将补贴发放到位。
  五、2020年1月1日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累计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经申请批准后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补贴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享受至退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安排。
  六、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享受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2020年内已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失业补助金的,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失业补助金。
  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来沪从业人员可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30日仍未办理续登手续的,此前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自动失效。就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修改手续。
  八、本通知自2020年7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六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0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汇总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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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汇总表.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020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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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规2020 15号  发表于 2021-6-29 14:32
沪人社规2020年15号文  发表于 2021-4-28 13:50
沪人社规[2019]15号  发表于 2021-3-25 15:21
沪人社规〔2020〕15号  发表于 2021-3-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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