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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经信[2014]70号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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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经信[2014]70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经信[2014]70号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的通知
东经信[2014]70号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的通知
  东经信[2014]70号
  全文有效
  2014年3月27日
  各镇街(园区)经信部门(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65号),现组织2013年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2013年新增增值税额(即2013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对比2012年实际缴纳增值税的差额)不低于100万元(含),属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营业收入标准划分的中小工业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标准及原则
  对企业2013年的新增增值税额给予5%奖励,最高100万元。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按符合奖励条件企业2013年新增增值税额从高往低依次奖励,资金用完即止。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申报:各镇街(园区)经信、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基层业务主管部门”)转发本通知,组织并受理辖内企业申报;
  (二)材料制作:基层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申报指南(附件1)编制申报材料;
  (三)材料报送:基层业务主管部门对照东府办[2013]165号文及本通知要求,初审企业申报资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于4月18日(星期五)前连同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联系人:黎晓红,联系电话:22220109;市国税局联系人:陈育贤,联系电话:2263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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