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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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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促进我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发展,营造依法诚信纳税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将联合开展2012一2013年度广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04 年联合成立了广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分别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并联合成立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
  二、评定范围 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范围为2011 年12 月31 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简称“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期限连续计算,对于2011 年12 月31 日前只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纯地税管户”) ,之后由于“营改增”工作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辖管国、地税机关将做好税务登记数据的比对、衔接,确保此类纳税人可以正常参评。 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纳税的,对总、分支机构均应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支机构不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 级管理。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持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纳入本次评定范围。
  三、评定等级 本次纳税信用等级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资料管理、税款缴纳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等情况,从高到低评定A 、B 、C 、D 四个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四、结果公布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拟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 级的纳税人将通过税局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 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确定为广州市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 级纳税人。公示期满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税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纳税信用等级A 级的纳税人名单。B 、C 、D 级纳税人由主管区(市)地、国税局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纳税人或供纳税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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