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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府[2014]22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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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韶府[2014]22号
文件名: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府[2014]22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韶府[2014]22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韶府[2014]2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7日
  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加强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浈江区、武江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使用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使用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上级审批文件后,应及时通知建设用地使用人办理耕地占用税缴交手续,同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函告市地税部门;建设用地使用人应当在收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市国土资源部门凭地税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办理供地手续。
  二、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使用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使用人,用地申请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由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各产业(工业)园区管委会、丹霞山管委会、芙蓉新区管委会、浈江区人民政府和武江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土地储备机构,下同),按各自管理区域办理纳税事务,并将耕地占用税纳入供地成本。
  (二)征缴程序。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上级审批文件后,在通知土地储备机构的同时,应将该审批文件函告市地税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市国土资源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市土地储备机构需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申请供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将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作为申请供地要件,对无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受理供地申请。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作为土地取得成本,在供地时将拟供地块所涉耕地占用税作为出让金组成部分,计入起始价(底价)。
  三、关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各项检查和群众举报中发现未批占用耕地现象时,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国土资源部门要出具公文确认占用耕地数量并协助地税部门做好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追缴工作。凡违法建筑因占用耕地而缴交耕地占用税,不改变其违法建筑性质。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征收环节的对接到位,确保耕地占用税应收尽收。地税部门作为耕地占用税征收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衔接,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确实做到“先税后证”,共同做好源头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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