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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粤财教〔2014〕7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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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粤财教〔2014〕70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粤财教〔2014〕7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教〔2014〕7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教〔2014〕70号
  现行有效
  2014.05.10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29号),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10日
  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29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为我省和中央驻粤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发放特殊津贴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下简称政府特贴人员)是指经国务院评审认定的享受囯家特殊津贴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向政府特贴人员发放特殊津贴,旨在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气,鼓励政府特贴人员当好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楷模,为国家和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鼓励示范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下达和办理拨付,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及具体发放工作。
  第三章 津贴发放对象和津贴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发放对象是人事行政关系在我省和中央驻粤单位的政府特贴人员。
  第八条专项资金发放标准。
  (一)2000年及以前的政府特贴人员。继续享受省按月发放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2001年度及以后的政府特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1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津贴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政府特贴人员的生活补助和服务管理费用。
  第十条各地各单位按《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有关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发放人数和发放总额,将年度所需津贴总额划拨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账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将津贴直接发放到享受政府特贴人员个人账号。其中:2000年度及以前的政府特贴人员,每季度发放一次;2001年度及以后的政府特贴人员,结合中央安排的政府特殊津贴一并发放。
  第十二条人事行政关系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的政府特贴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交《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变动情况表》及政府特贴人员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或中央驻粵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享受相应津贴待遇。
  第十三条对2000年及以前获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或取消省政府特殊津贴。
  (一)违法违纪等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应具备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二)考核不称职的,停发下一年度的特殊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取消特殊津贴。
  (三)人事行政关系调离我省,或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出国(境)定居的,停发特殊津贴。
  (四)去世的,从去世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四条各地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地本单位政府特贴人员停发或取消津贴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应按规定在省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公开政府特贴专项资金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分配明细,包括特殊津贴发放人员名单、特贴人员所在地市和单位及发放津贴标准。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四)接收、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对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或中央驻粤单位人事部门实行政府特贴人员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建立完善专项资金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编制、审批、发放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对政府特贴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和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要求组织各地各单位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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