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它粘土适用资源税税目及税额标准问题的复函
惠地税函[2008]143号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它粘土适用资源税税目及税额标准问题的复函
惠地税函[2008]14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4日
龙门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其它粘土”适用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问题的请示》(龙地税发[2008]157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地质勘查局七○三地质大队关于“龙门县细窝山水泥配料用铁质粘土矿简测计算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龙门县细窝山粘土有限公司开采的矿石为风化含铁粘土矿,其适用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的第四项第(三)款“云母”税目,税额标准为每吨3元。
龙门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龙门县细窝山粘土有限公司,是一间私营股份矿产开采公司。该公司提供的《采矿许可证》和《简测计算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表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其开采矿种为“其它粘土”,经广东省地质勘查局七三地质大队对该矿产品主要平均成分检测为:SiO2 11.68%、Al2O3 12.57%、Fe2O3 51.48%,SiO2偏低,Fe2O3偏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我局不能确认该公司开采的矿产品适用资源税的税目、税额标准,请市局给予明确。
当否,请批复。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