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地税函[2008]371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地税函[2008]37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5日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江府[2008]45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市、区局要认真落实文件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困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做好纳税服务,疏通办税环节,妥善应对纳税人的诉求,做到“政策到底,服务到位”,使每个基层税务人员都熟知政策,每份减免申请都能得到及时的办理。
三、为统一对外宣传,市局编写了《落实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优惠政策办税指引》(见附件),请你们根据实际做好政策宣传。
四、各市、区局应对照江府[2008]45号文的条件和市政府《关于申请缓征2009年堤围防护费及减征2009年土地使用税办法办法的公告》的要求审查申请企业的资格,按减免税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
附件:落实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优惠政策办税指引
尊敬的加工制造企业纳税人: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江府[2008]45号)有关规定,我局特编写此指引。当你们办理减免土地使用税和缓征堤围防护费时,请按以下指引,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会按规定尽快为你们办理。
一、对符合江门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江府[2008]45号)有关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治理达标,属于江门市政府扶持的加工制造企业,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2009年度应缴的超过2.5元/平方米部分的土地使用税。
(一)为加快办理速度,请请你在申请减税的同时报送相关的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按权限加快层报,各级税务机关按权限审批。
(三)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于2009年7月3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征申请;2009年8月1日后开业的纳税人应于开业次月内提出减征申请。
二、加工制造企业符合(江府[2008]45号)扶持条件,经环保部门认定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环境污染未能达标企业名单”的,可直接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暂缓缴纳50%堤围防护费,缓征期限为2009年税收征收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