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湛国税发[2008]137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湛国税发[2008]13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30日
现将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对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票证中心)。
一、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或开票次数一个月不超过5次,且业务量在1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
二、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标准为每项业务量在30000元(不含本数)。
三、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审批程序: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岗审核--办税大厅主任或主管发票业务的科(股)长--税源管理科(股)核查意见(2人以上实地核查,并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主管局(分局)长审批。
四、频繁代开普通发票的标准是一个月超过5次,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设立代开普通发票台帐进行跟踪管理,并敦促这类纳税人办理相关证照,纳入正常管理,领购发票使用。
五、对免税、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代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真实销售行为的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运输发票)。
(二)免税农产品过磅单。
(三)代开发票者开户银行账号或银行转帐支付凭证。
(四)承包(承租)合同和缴交承包(承租)费的凭证。
六、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各县(市、区)局自行印制新的《代开发票申请表》使用。
附件:代开发票申请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