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延长通讯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函
梅地税函[2008]179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延长通讯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函
梅地税函[2008]17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30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长通讯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函》(中国联通梅函[2008]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由各县申请以“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名称印制的《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话费定额发票》两种发票延期使用至2009年3月31日。你公司在开具上述两种发票时,应在票面备注栏上注明“本发票经梅地税函[2008]179号文批准,延期使用至2009年3月31日”的字样。
二、你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新版发票,印制数量按一年的使用量申请印制。
三、延期使用期限到期后,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旧版发票。
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