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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4]18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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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函[2004]189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4]18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18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189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6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全年收入目标。今年以来,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出现前所未有的困难,经过各方努力,今年1至9月份累计组织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虽然比上年同期增长10.5%,但与上级提出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有效经验,努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层级落实市局今年下达的收入任务。
  二、大力挖掘个人所得税增收潜力,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中寻找新的税收增长点。对连续3个月个人所得税零申报或申报偏低等异常情况不能正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类型的征管:
  (一)实行非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虽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存在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从业人员及支付个人收入资料残缺不全,不能真实、全面反映从业人员人数和个人收入发放情况的企业;
  (二)存在企业关联关系,申报的从业人员人数和个人收入偏低,少申报或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企业;
  (三)企业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明显低于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个人收入水平和税负水平;
  (四)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销售(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较大,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长比例偏低,甚至减少;
  (五)企业用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投资,以企业资金为个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六)企业投资者(或者股东)发生更名时股权转让价格与企业净资产的增加值有明显偏离的;
  (七)企业清算对个人投资者进行分配的。
  各单位在对以上情形加强征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把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对象,及时将新出现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市局决定从2004年11月1日起,将汽车、医药、网站3个行业列入我市的高收入行业;将房地产中介经纪人和上年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人列入重点纳税人进行管理。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原有的与新增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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