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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52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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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4]52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52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52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52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6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其增值税管理按总局有关运输发票抵扣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的联运发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点关于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的规定,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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