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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53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国营顺德丝厂核销死欠税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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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4]535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53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国营顺德丝厂核销死欠税款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国营顺德丝厂核销死欠税款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53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国营顺德丝厂核销死欠税款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53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7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办理广东省国营顺德丝厂核销死欠确认手续的请示》(佛国税发[2004]44号)收悉。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市广东省国营顺德丝厂经法院裁定为破产企业, 所欠滞纳金共6622.84元(具体见附件),经法定清算程序,已确认无法追缴,省局同意对该公司上述死欠滞纳金予以核销。
  此复。
  附件: 死欠核销确认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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