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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4]35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地方税收属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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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2004]358号
文件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4]35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地方税收属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地方税收属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4]35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地方税收属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4]35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9日
  各区局、各分局:
  《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地方税收属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市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市建筑安装业的税收征管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紧紧抓住征管薄弱环节,强化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能,陆续推出了项目纳税登记和委托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等措施,积累和丰富行业税收管理的经验,有力地促进了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不断提高行业税收管理的水平。
  然而,我市建筑安装业的税收征管仍存在着不足的地方,突出地体现在征管措施的法规基础不够扎实,依法治税水平有待提高,“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此,市局经过大量的调研和论证等工作,在坚持依法、规范的基础上,决定全面启用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核心,通过项目税收管理台帐展开税源监控,努力夯实管理基础,不断强化纳税服务,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责任,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力求从根本上提升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水平。
  本《暂行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来已实行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应停止执行并做好清缴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地方税收属地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市建筑安装市场的纳税秩序, 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对工程项目地方税收属地管理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核心,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台帐,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资金来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预算决算等基本信息资料,紧紧围绕项目税收管理台帐展开税源监控,及时、准确、连续地反映从开工到竣工的整个工期内工程进度、收付结算、发票使用和申报缴税情况,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纳税服务,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从根本上提升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水平。
  二、工程项目的台帐管理
  凡在我市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一方面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多渠道获取工程项目的建设信息;另一方面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和申报制度,及时掌握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并进行分户、分项目整理,强化监控和管理。
  对已开工的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专人专职设立台帐登记管理,全面记录整个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转(分)包单位、再转(分)包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和付款方式等内容。在设立台帐登记管理的同时,管理员还应对与项目工程有关的合同、文件等如下资料进行收集、审核和归档管理。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其他有效证照)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3)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
  (4)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
  (5)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外来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6)其他资料。
  在设立项目台帐登记管理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关的涉税事项,及时确定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方式、发票领购、开具方式和税款的申报缴交方式等,明确各自涉税事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施工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工程项目信息的采集,在全面掌握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有关税务登记的管理规定,必须加强对每一个施工单位的税务登记监督管理。通过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其项目地税务管理电脑编码(项目地与注册地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辖区范围内的施工企业除外),以利于工程项目的发票使用和申报缴税等税收管理情况的监控。对施工企业税务登记的受理和核办机关具体规定如下:
  1、在本市注册新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由办税服务厅为其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并按注册登记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
  2、本市施工企业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辖区施工的以及没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外来施企业由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外来施工企业且工程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报验登记;
  4、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外来施工企业且工程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由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四、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1、本市施工企业原则上在注册地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采取相互开具、报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方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机关。对本市施工企业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辖区施工的,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强化对其税务登记证件的验核。
  2、外来施工企业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关资料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同时,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在本工程项目中取得的收入和时间、发票使用情况、申报纳税情况等内容加具审核意见和办理验销手续,其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申报缴纳。
  工程项目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效期限内未能完成的,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先在项目地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后,回注册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续期手续,再到项目地税务机关办理续期登记。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已过期而外来施工企业又不回注册地办理续期手续的,视为没有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由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工程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发票管理
  1、根据珠地税发[2004]334号文规定,对建筑安装行业的发票使用,可分为自开票和代开票两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文件规定严格区分和核定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领用税控专用发票。办税窗口为施工企业代开发票,必须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的管理规定。
  2、对本市施工企业申请领用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其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历史经营和申报纳税数据及纳税信用等级和其他税务管理情况,严格、合理设置其单张发票的开具限额。
  对外来施工企业申请领用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的,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其工程业务量大小、工程期限长短、开票频度高低等有关情况,严格、合理设置其单张发票的开具限额。
  3、单张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的最高开具限额标准规定如下:
  (1)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暂定)的施工企业,最高单张发票的开具限额为500万元;
  (2)三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装饰、装修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最高单张发票的开具限额为200万元;
  (3)主营业务为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但又未取得建设管理部门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最高单张发票的开具限额为50万元。
  4、建设单位在支(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向施工企业索取我市地税部门监制并符合填开规定的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或办税窗口开具的代开发票。
  建设单位支(预)付工程款包括:支付工程结算款、预付工程备料款、垫付工程材料费用、预付生活费、工资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其它款项。
  施工企业采取分期、分次收款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在每次收取工程款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或向办税窗口申请代开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其他票据结算工程款。
  5、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严格实行限量供应、定期核销的验旧供新制度:
  (1)每一个施工企业原则上每次仅限领购一本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但对在本市注册的具有较大经营规模、开票数量较多的施工企业,经基层局主管局长批准,可适当放宽领购数量,但最多不得超过三本。
  (2)对已领购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但连续三个月没有使用的施工企业,为本市企业的由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为外来企业的由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6、施工企业开具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按照我市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完整、清楚地填写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总(分)包合同号、工程所在地电脑编码等各项内容,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管理
  1、施工企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手续,报送纳税申报表、税控机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照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电脑编码申报缴纳工程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
  对领购并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控装置根据项目地电脑编码统计的发票使用情况分别申报缴纳各工程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
  征收机关受理施工企业申报纳税,应加强对施工企业报送的税控机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和逻辑关系的审核,严格区分和受理不同管理编码的纳税申报。
  3、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总承包人实行工程分包或转包的,应该分别就自营项目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给分包单位。
  4、施工企业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就其取得承包、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收入分别纳税申报,并注明已被代扣代缴的税款及附送代扣代缴凭证。
  七、其他管理要求
  1、建筑安装企业原则上按照项目施工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但在市区范围内(即珠海大桥以东地区),对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则以建设单位的经济性质为准,即建设单位是涉外企业的,由涉外稽查分局主管;建设单位是内资企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确定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岗责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强化对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彻底地解决好“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对于工程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于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税收收入划分问题争议的,市局将追究其管理过错责任。
  3、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及时、全面地掌握整个工程项目的款项支付、发票使用和申报纳税的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不按规定开具、使用发票,或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施工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取得支付工程款的合法凭证的建设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4、本暂行规定所涉及的各类表证单书及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台帐的格式,在市局未统一之前,暂由各基层局根据各自工作的需要自行设计制定,并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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