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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4]208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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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函[2004]208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4]208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208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20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1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分局不行使县局级审批权限,凡每户企业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均由市局统一审批;超过十万元以上的,由市局按规定呈报省局审批。须报省局审批的,分局将纳税人申请资料上报市局的期限,仍按东地税发[2003]239号的规定,于次年4月30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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