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4]365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4]36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2日
本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安装行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下同)的税收管理,规范该行业发票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建筑安装行业发票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我市建筑安装行业现行使用的发票暂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纳税人通过税控装置自行填用的《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另一种是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
二、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到其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用《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安装税控装置和建立网上报税系统。
外市企业到我市临时承接或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可根据承接或承包建筑安装工程量的大小及施工期限的长短,向工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准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本市企业因经营规模小、使用发票频率低,暂未购置安装税控装置的,可委托我市的税务代理机构,为其代理领用《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及相关纳税申报。
三、《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在我市范围内可以跨区使用,纳税人在填用本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合同内容和属地管理规定规范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及“工程合同号”等各项内容,以及工程所在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管理编码”,并使用统一格式的发票专用章。
四、《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实行限量供应、定期使用,纳税人每次准购数量不得超过三本,每次所购发票的使用期限为三个月,超过期限未使用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作废缴销。
使用本发票时,纳税人每天应将当天填用的发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数据通过网上报税系统申报传送税务机关。
五、对领用《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本期税控装置所填用的发票并根据不同的“纳税管理编码”统计的数据,分别进行申报纳税,并附送税控装置统计打印的《发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对《发票纳税申报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可采用上门或邮寄等其它形式报送各工程项目所在地“纳税管理编码”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
六、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以下统称为委建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向施工单位索取《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或《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严禁以收款收据或其他票据结算工程款。
七、委建单位在索取发票时必须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进行真伪鉴别,鉴别发票真伪可登陆市地税网站(http://www.gdzh-l-tax.gov.cn)或拔打市地税局服务热线(2616110)。
经查询鉴别发票无假,委建单位应将查询回复的“查验登记号”登记于《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发票联,以备税务机关复查。
经查询鉴别确认发票有假,委建单位应拒付工程款,并第一时间将作假的发票移送主管税务机关查处。
八、对施工单位填开提供的《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控专用发票》,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建单位应拒绝收取并拒付工程款:
1、“委建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及“工程合同号”等内容与工程合同内容不一致的;
2、工程所在地“纳税管理编码”与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管理编码”不一致的;
3、“机打票号”与“发票号码”不一致的;
4、涂改填写内容或使用非统一格式发票专用章的;
5、发票“密码”区已被破坏或刮开的。
九、纳税人在使用本规定范围的发票时,故意破坏篡改税控装置或违反上述三、四、五款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偷税的,一律按偷税行为查处。
十、委建单位支付工程款时,违反上述六、七、八款规定,收取施工单位假发票、白单、收款收据以及不符合填开内容的发票支付工程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处以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上述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