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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4]20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代征代扣单位税收票证及税款结报缴销实行限期限额特案审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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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函[2004]204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4]20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代征代扣单位税收票证及税款结报缴销实行限期限额特案审批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代征代扣单位税收票证及税款结报缴销实行限期限额特案审批制度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20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代征代扣单位税收票证及税款结报缴销实行限期限额特案审批制度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20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3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代征代扣单位税收票证及税款结报缴销实行限期、限额特案审批制度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3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开设“代征、代扣税款”专户。专户指的是为区别存放其他资金的帐户而单独开设的帐户,对于有息帐户孳生的利息暂以“其他收入”预算科目缴入国库。
  二、“限期、限额”规定中,“限期”必须保证代征代扣单位每月至少结报缴销1次;“限额”数额由负责特案审批的税务部门根据代征代扣单位的代征代扣税款入库数额和税务部门的管理要求而确定,并在《代征代扣单位票款结报缴销特案审批表》的“税务机关核实、处理意见”栏中予以明确。
  三、其他未经特案审批的代征代扣单位,仍应严格按照“双限”的有关规定办理票款的结报缴销手续。
  四、按省地方税务局要求,审批制度涉及的《代征代扣单位票款结报缴销特案审批表》和《终止代征代扣单位票款结报缴销特案审批表》均在“大集中”征管系统中流转,在“大集中”系统未实现该文书的受理功能之前,可暂以纸质件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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