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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税[2003]943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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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琼财税[2003]943号
文件名: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税[2003]943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琼财税[2003]943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琼财税[2003]94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生效时间为2001年12月15日。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1年12月15日起开始执行。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减免,除土地使用税由省地税局审批外,其余的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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