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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琼发改收费[2004]498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闭环监控系统(纳税户端)税控装置专用设备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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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文件编号: 琼发改收费[2004]498号
文件名: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琼发改收费[2004]498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闭环监控系统(纳税户端)税控装置专用设备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闭环监控系统(纳税户端)税控装置专用设备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发改收费[2004]498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闭环监控系统(纳税户端)税控装置专用设备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发改收费[2004]498号
  全文有效
  海南华税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申请闭环监控系统(纳税户端)税控装置系统销售价格及年售后服务费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海口市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推行使用闭环监控系统(纳税户端)税控装置专用设备价格及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闭环监控系统(纳税户端)税控装置专用设备价格最高每套5780元。含信息数据加密处理器、专用税务数据传输申报MODEM和安装费。
  二、技术维护费(含一年内保修、终身维护):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其服务内容含税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技术咨询,专用设备在保修期内实行免费升级、免费更换、免费保修等。
  三、闭环监控系统软件(纳税户申报、开票、报税)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按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四、系统中的计算机和打印机不属政府列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纳税户自主采购。
  五、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借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系统之名强行推销、推荐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闭环监控系统(纳税户端)税控装置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维护单位均不得捆绑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以外的任何技术维护费。
  六、本文自2004年4月20日起试行二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试行期间国家如有统一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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