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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2004]27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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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发[2004]279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2004]27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4]27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4]279号
  全文有效
  2004年8月20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分为“自开”和“代开”两种,每份一式四联,其中抵扣联(绿色)为第一联。《货运发票》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手写填开一律无效。
  二、《货运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版《货运发票》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9月30日。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新旧版发票交叉使用期。我省新版《货运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发放,启用时间为2004年9月1日,旧版《货运发票》同时停止使用,相关内容见琼地税函[2004]115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后)。
  三、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式样的《货运发票》对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使用,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领会总局的通知精神,及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学习熟悉《货运发票》式样的有关规定,掌握好《货运发票》的开具要求,正确理解《货运发票》票面有关符号或标识所表示的含义以及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提高对《货运发票》稽核审查和信息比对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杜绝违规《货运发票》骗取税款进项抵扣,保障国家税款安全。
  主题词:税务 转发 使用 货物运输 发票 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8月23日印发
  排版:黄小燕 校对:征管处 林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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