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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6]28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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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函[2006]289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6]28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6]28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6]289号
  全文有效
  2006-12-3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自2007年1月1日起,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在全国范围内启用,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停止开具,2007年4月1日后,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数据采集
  (一)新版货运发票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新版货运发票不得通过清单管理采集数据。
  (二)旧版货运发票
  在2007年3月3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但旧版货运发票必须为2006年12月31日前开具、且纳税人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之前申报抵扣。
  (三)其他运输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其他运输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
  二、数据传输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数据上传总局(清单采集的数据传输时间,方式、要求不变)。
  三、交叉稽核
  总局每月对全国货运发票信息进行一级稽核比对,并将当月稽核结果下发。下发方式及下发时间另行通知。
  稽核比对结果分为“比对相符”、“比对不符”、“缺联”和“抵扣联重号”四种类型,其中比对不符又分为:金额不符、受票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受票人双方识别号不符和开票日期不符五种类型。
  四、审核检查
  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的数据传递、职责划分、检查结果上报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一窗式”票表比对要求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通过认证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不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以免造成重复采集;申报抵扣其他运输发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票表比对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认证采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票表比对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金额数据之和。
  六、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操作权限
  由省局信息中心设定。
  七、其他要求
  各市县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别要注意在既有扫描认证方式又有清单方式采集运输发票数据的过渡期内,不仅要保证所有的运输发票数据采集的完整性,还要避免清单采集新版货运发票数据,重复采集,造成重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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