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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2007]2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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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发[2007]23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2007]2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7]2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7]23号
  全文有效
  2007-03-1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7〕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县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人力对本辖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并依照以下标准确定承担单一生产功能企业名单:
  (一)出口型的生产性企业。即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全部或绝大部分出口外销;
  (二)存在关联交易的生产性企业。即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全部或主要出口给境外的关联企业;
  (三)产品价格受控制的生产性企业。即生产企业自身无权决定产品价格,其出口产品的价格由境外母公司、集团总部控制或决定;
  (四)连续亏损或微利的生产性企业。即企业连续二年以上(含)均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二、各市县局对属于承担单一生产功能企业的调查及利润率的调整核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查及调整的年度为2004年至2006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及调整年度的,请及时报告省局。
  三、请各市县局将此项调查工作开展及纳税调整的情况连同附表(见附件)于12月31日前书面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调查及纳税调整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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