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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7]18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中化橡胶有限公司收购民营胶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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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函[2007]182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7]18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中化橡胶有限公司收购民营胶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中化橡胶有限公司收购民营胶税收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7]18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中化橡胶有限公司收购民营胶税收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7]182号
  全文有效
  2007-07-12
  儋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海南中化橡胶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民营胶税收问题的请示》(〔2007〕中化橡胶办字003号)。经研究,现将有关民营胶收购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根据该公司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收购区划范围以及财务核算体制等实际情况,同意该公司在各市县所设立的民营胶收购站发生的收购业务统一由该公司向你局办理纳税申报,即各收购站所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联在经属地市(县)国税局审核后统一交由该公司用于申报进项抵扣。
   二、关于收购发票领购使用问题。
   (一)收购发票的领购。各收购站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凭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收购发票领购手续。各收购站每年1月30日前应将民营胶收购的区划范围、预计年收购干胶数量等有关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核查后合理设置收购总量预警值,实行发票用量预警机制。
    (二)收购发票的使用。各收购站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按月逐户如实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发票开具情况以磁盘介质方式按月报送主管市(县)国税局,由市(县)国税局读入“海南省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依托软件系统,实行预警监控。
    (三)收购发票的管理。各收购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台账登记制度,分户记录农户名称、住址、橡胶种植数量(株数)、年单株产量、预计年收获干胶产量等情况,以农户干胶收获产量作为警戒线,实行发票开具总量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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