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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8]1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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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函[2008]10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8]1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8]1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8]10号
  全文有效
  2008-01-1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收入电子缴税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库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的要求,现对实行电子缴税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子缴税的完税凭证使用问题
  实行电子缴税后,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实时扣税和批量扣税的,征收机关不再开具纸质缴款凭证。
  (一)纳税人使用对公账户进行实时扣税和批量扣税的,统一由纳税人在扣缴税款次日到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二联(回单联)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收讫章方为有效。
  (二)对于纳税人因异地抵扣等原因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前往征收机关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二联回单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征收机关应在该回单上加盖“已换取完税凭证,此单仅作转账扣款证明,不作完税凭证”戳记。
  (三)对于出口货物预缴税款的纳税人,经扣款成功后,征收机关应打印《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将第一联和第二联交给纳税人,由纳税人于次日到其缴税开户银行加盖“转讫”章,第三、第四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第五、第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四)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和银行卡账户进行实时扣税和批量扣税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在扣缴税款次日到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收讫章方为有效)或由银行在相关存折、对账单摘要栏中打印缴税信息。确实需要完税证的,也可以前往征收机关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二联回单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征收机关应在该回单上加盖“已换取完税凭证,此单仅作转账扣款证明,不作完税凭证”戳记,此章由各市县自行刻制。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的业务处理
  2008年1月1日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应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收入征解问题的通知》(琼财库〔2007〕2237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2008年1月1日仍按原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征收划解的,在1月底前按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库处理。
  三、使用国库账户名称
  2008年税款征收收款国库,全省统一使用收款国库为276和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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