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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函[2009]4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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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地税函[2009]43号
文件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函[2009]4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9-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琼地税函[2009]4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琼地税函[2009]43号
  全文有效
  2009.2.9
  海口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08]4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字确认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
   未注明交付日期的,以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日期为准。
   二、自商品房销售并交付给购房者的次月起,按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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