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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89]4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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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9 12: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784
发文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长府发[1989]49号
文件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89]4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告
发文日期: 1989-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告
长府发[198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 位,驻长部队:
  
  为了增强我市公民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 市情况,现将个人应税收入的有关纳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居住、工作的中国公民,符合《条例》第三条所列的应税收入,只要达到纳税标准的,都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项目:
  
  1、工资、薪金收入;
  
  2、承包、转包收入;
  
  3、劳务报酬收入;
  
  4、财产租赁收入;
  
  5、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
  
  6、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
  
  7、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8、私营企业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分配,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部分的收入;
  
  9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收入。
  
  三、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对个人取得上列前1至4项收入,应按月合并为综合收入,其综合收入额超过400元的都应按《条例》规定的五级超倍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对个人取得上列第5、6两项收入,在征税前,可扣除收入额20%的费用(按20%计算不足800元的可按800元扣除)后,就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 依次计算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对个人取得上列第7项收入,就每次收入额依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对个人取得上列第8项收入,按每次收入额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凡在我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每次(或按月累计)支付给职工、从业人员或其他个人的应税收入,达到规定纳税标准的都应在 支付的同时按规定扣缴税款。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和财产租赁收入,不论其中的单项收入是否扣缴了税款,都应按月合并为综合收入,超过纳税标准的必须自 行申报纳税(已扣缴的税款予以剔除)。
  
  五、应纳税的个人和应代扣税款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和扣缴税款的,要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六、纳税人和扣缴单位未按《条例》规定纳税和扣缴税款者,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政府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本通告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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