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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2011]35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涉税信息传递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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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海府办[2011]350号
文件名: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2011]35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涉税信息传递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涉税信息传递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1]35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涉税信息传递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1]350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2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涉税信息传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涉税信息传递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税收征收管理,保障政府税收收入,切实做好税源源头信息的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琼府办[2009]150号)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信息传递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管理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涉及税收的信息按需求固定向税务部门提供。
第三条 涉税信息的传递遵循及时、准确、保密、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涉税信息传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保障有关单位按要求开展涉税信息传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为相关部门一把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海口市地税局。领导小组视情况按月或按季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涉税信息传递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有关部门做好涉税信息传递工作。
第五条 有关单位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或开放查询下列相关涉税信息。
(一)市工商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注册在海口市工商管理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经开业、注销、吊销登记等情况(EXCEL电子形式,下同)。
(二)市质监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在海口市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年审情况,并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情况提供路径。
(三)市发改委:每季终了后10日内提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等需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名单,建设项目立项名单。
(四)市商务局:每季终了后10日内提供新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外商投资相关情况.
(五)市公安局:每年度终了后50日内提供车辆注册挂牌登记信息等情况。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偷、逃、欠税,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纳税人离境等。
(六)市教育局: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审批成立的学校或者批准办学的情况,批准成立并核发幼儿园许可证的情况。
(七)市人社局:每年终了后30日内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年检等情况。
(八)市交通港航局:每月终了后30日内提供车辆运营及委托代征情况。
(九)市卫生局:每季终了后10日内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等情况。
(十)市住建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合同)和房产租赁、建筑施工许可信息情况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情况。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提供全市土地交易、耕地占用等信息资料。
(十二)市国资委:应于审核批准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及企业主辅分离等的同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市海口市地税局。
(十三)市重点办:每月终了10日内提供重点项目工程开工情况。
(十四)市规划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提供全市工程规划、用地规划等信息资料。
(十五)上述未列举的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六条 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明确涉税信息传递的内容、时间、方式和职责,以及负责此项工作的内部机构及信息传递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应传递、回馈的涉税信息和接收、分发其它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
第七条 涉税信息应当数据真实、记录完整,涉税信息的受理人、处理人、制作人和交换人为涉税信息的直接责任人,对涉税信息的完整和及时传递负责。
第八条 涉税信息的传递应当采用EXCEL电子文档形式,列明涉税信息的种类、份数、传递单位等内容。
第九条 涉税信息传递要逐步实现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传递有关单位涉税信息数据。
第十条 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在传递终了后10日内应当将涉税信息传递的执行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单位交换与共享涉税信息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和政府其他部门对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 不得用于本部门职能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涉税保密信息不属于本办法传递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查询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协助。
第十四条 涉税信息传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督查,信息传递工作执行情况纳入机关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1、经营业户开业信息登记表(市工商局)
2、经营业户注销信息登记表(市工商局)
3、经营业户吊销信息登记表(市工商局)
4、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登记表(市质监局)
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登记表(市质监局)
6、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登记表(市发改委)
7、项目承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市发改委)
8、“三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市商务局)
9、车辆注册挂牌登记信息表(市公安局)
10、教育部门批准办学基本情况登记表(市教育局)
1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基本情况登记表(市人社局)
12、车船信息登记表(市交通港航局)
13、医疗机构认定和年审情况登记表(市卫生局)
1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基本情况登记表(市住建局)
15、商品房交易基本情况登记表(市住建局)
16、建筑施工许可信息登记表(市住建局)
17、土地交易和耕地占用信息登记表(市国土资源局)
18、重点项目工程开工情况登记表(市重点办)
19、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表(市规划局)
20、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表(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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