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33
  • Tax100会员 33656
查看: 706|回复: 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197
2020-7-29 12: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文件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27日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琼府函[2011]87号),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方式恢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您应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您所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应在次月15日前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原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暂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补申报缴纳入库。您拟定补缴计划报送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若您在2012年6月30日后,就2011年12月31日前所取得的销(预)售收入,补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将从2012年7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410号)第一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