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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0]119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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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52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0]119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0]119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0-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0]1199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广州市税务局:
  
  1990年8月16日税外(1990)474号《关于侨房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华侨转让自有房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考虑到有些华侨转让自有房产时,因购买时间较早(有些是解放前购买的),难以提供购买房产时所支付价款的有关凭证,或虽能提供有关凭证,但因当时使用的货币价值不同,目前审核确定房价也很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此类房屋转让时的价值,可由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重估,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其取得的收入扣除重估房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意你局意见,对此类房屋转让时的价值,可由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重估,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其取得的收入扣除重估房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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