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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某纳税人2019年4-9月已经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并且可以自2019年10月起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该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该笔进项税额已于2019年6月按10%计提加计抵减额。该纳税人应如何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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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1: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纳税人2019年4-9月已经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并且可以自2019年10月起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该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该笔进项税额已于2019年6月按10%计提加计抵减额。该纳税人应如何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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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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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1: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果按照10%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即使该纳税人现已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仍只需要按照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该纳税人应在10月当期按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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