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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4]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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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9 12: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2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4]66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4]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4-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4]665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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