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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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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海南省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5-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年5月24日
  各处室、中心、区局: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现将我市所辖纳税人跨区迁移管理的有关流程明确如下:
  一、跨区迁移的范围
  (一)由于纳税人经营地址变更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
  (二)总分机构均在海口市内,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
  (三)纳税人户籍跨区分配错误的;
  (四)符合市局大企业管理标准需调入(调出)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的;
  (五)除上述情况外需办理跨区迁移的。
  二、跨区迁移工作流程
  (一)属于跨区迁移范围第1项和第2项的,由纳税服务中心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属于由于纳税人经营地址变更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在办理完纳税人登记变更事项后,即时进行纳税人跨区迁移处理,并将《户籍调整告知单》(见附件1)以文书传递的形式告知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
  2.属于总分机构均在海口市内,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在纳税人凭受理单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同时,即时进行纳税人跨区迁移处理,并将《户籍调整告知单》以文书传递的形式告知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跨区迁移的纳税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未申报记录(含期内未申报);
  (2)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已在原区局办理完毕,无待办事项;
  (3)纳税人的发票已缴销完毕,无发票结存;
  (4)无未清理的欠税;
  (5)无违法违章未处理记录。
  以上五项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可办理跨区迁移。若纳税人不满足以上条件,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未办结事项,可当场在办税服务厅办结的,办结后即时进行纳税人跨区迁移;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办结的,由现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户籍跨区分配错误的”相关流程办理。
  (二)属于跨区迁移范围第3项至第5项的,由征收核算处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属于纳税人户籍跨区分配错误的:
  (1)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户籍调整表》(见附件2)至征收核算处日常征管岗;
  (2)征收核算处日常征管岗在收到《户籍调整表》后,于当月末进行纳税人跨区迁移操作;
  (3)征收核算处日常征管岗通知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户籍调整表》复印件。
  2.属于符合市局大企业管理标准需调入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的:
  (1)纳税服务中心每年一月申报期结束后,提取上年度应纳税总额超400万元的企业名单,交由征收核算处下发各区局核实,确认是否符合市局大企业管理标准。
  (2)征收核算处日常征管岗依照各区局上报的结果,在每年一月末完成纳税人跨区迁移操作。
  (3)征收核算处日常征管岗通知大企业税收管理处领取《户籍调整表》复印件。
  (4)征收核算处日常征管岗通知迁出地区局领取《户籍调整告知单》。
  《户籍调整表》中的纳税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不存在未申报记录(含期内未申报);
  ②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已在原区局办理完毕,无待办事项;
  ③无未清理欠税;
  ④无违法违章未处理记录的。
  全市大企业户籍(不含龙华和美兰区局第一分局)每年调整一次,其他时间不作调整(特殊情况除外)。
  3.除上述情况外需办理跨区迁移的,包括个别户籍调整和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调出户籍的办理流程,参照“纳税人户籍跨区分配错误的”流程办理。
  以上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户籍调整告知单
  2.户籍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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