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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87号 国税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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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5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6]8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87号 国税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于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时,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经商我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望各地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本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军队于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1995]第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三、上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规定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规定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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