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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577号 国税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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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50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6]57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577号 国税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57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乡村卫生室由医生个人或合伙出资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其取得的所有,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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