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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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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34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7]3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地税政四字[1996]46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你省岳西县刘某等6人于1993年6月合股集资购买大客车一辆并将该车转让给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营运。三年转让期满后,该车的所有权、营运权、线路牌等均归汽车运输公司所有。
  上述交易于财产转让。刘某等6人获得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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